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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休返聘意外受伤单位可以啥都不管?

时间:2017-07-07 来源:  作者:

中国农产品网】退休后发挥余热返聘上岗的退休人员越来越多,由于有一份退休金的保障,对于这种“外快”机会,很多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条款都不会太认真计较。家住春柳地区的于女士就是这样一位,谁知道她签订合同后真出事了工作期间腓骨骨折,可合同却约定单位不负担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,62岁的于女士将雇佣自己的单位告上了法庭。

工作受伤

虽然退休了,于女士感觉自己还有使不完的力气。为了多赚一些钱,她在原单位找到了一份保洁工作。双方商定,月工资700元。与此同时,还约定在工作中发生一切人身伤害,均由于女士自己承担。

2010年10月的一天,于大姐的单位突然停水,于女士事先用水桶接了很多水准备扫卫生,在她提水时,捆水桶的绳子将她拌倒,于女士重重地摔在地上,造成右腿骨折。由于单位雇佣于大姐时,已经签订合同。于女士只好自己掏了1.5万元住院治疗。经诊断,于女士右腿腓骨骨折,医生为她进行了内固定手术。

出院后,于女士咋想都感觉不对劲儿,明明是在单位工作时受伤,为什么要自己掏钱治病?去年9月,于女士将她服务的单位起诉到了中山区法院,要求单位赔偿自己的损失。法院受理了于女士的起诉后,对于女士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,结论为九级伤残,后续治疗费8000元,误工7个月。

霸王条款

法庭上,用工单位辩称,于女士是退休反聘人员,她自己有医疗保险,所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,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,单位不负责赔偿。于女士代理律师认为,单位雇佣合同中,受雇佣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,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,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,应属无效。

此外,到底应该给于女士多少误工费也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。用工单位认为,于女士的工资为每月700元,其误工费应当按照这个标准计算。而于女士一方面则表示,2010年,大连市最低工资为1100元,用人单位如果还依照每月700元的工资赔偿属于非法。

法院审理后,判决用工单位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赔偿于大姐误工费7个月;同时,赔偿于女士伤残赔偿金、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。

提醒

现在有些单位为图省事雇佣退休人员从事门卫、保洁等工作,本以为这些人已经退休,单位不用为其交纳“五险一金”,会节省不少费用。可实际上,一旦受雇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,因退休反聘人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,而单位又未替其交纳工伤保险,其工伤待遇必然要由单位买单。这样算下来,用人单位真是“亏大了”。因此希望用工单位注意,如果临时聘用退休人员,一定要为其交纳人身意外保险,如果受聘人员发生工伤,可以由保险公司买单,受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了充分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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